買下特定工廠登記之農地廠房 為何連同對方公司一起買?
作者:林明賦
東南地政士事務所
地址:台中市太平區中興東路278號
服務項目:買賣繼承、工廠登記、用地變更、食品廠設廠標准、
污水貯留槽申請、國有地承租承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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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有仲介同仁打電話來詢問,為何特登工廠買賣要連同對方的公司行號一起買下?坊間眾說紛紜,藉此機會,來好好跟大家分享一下。
《可工廠登記的土地有哪些?》
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9條規定:設立工廠所使用之土地,以利用都市計劃工業區、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依法編定開發之工業區或其他依法令規定可供設廠之土地為限。
《廠登後始得製造》
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0條規定:工廠設廠完成後,應以本法規定申請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始得從事物品製造、加工。
依上所述,若非在工輔法第9條規定之土地上,就無法申請工廠登記,就無法從事物品製造加工,那農地上的工廠怎麼辦呢?
就是因為這個疑問,工輔法才會在108年7月24日修法通過,新增第4-1章節-未登記工廠與特登工廠管理及輔導。
《未登記工廠之管理》
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1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應即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對於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之未登記工廠,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訂定輔導期限,輔導業者轉型、遷廠或關廠。其拒不配合者,應依法停止供電、供水、拆除。
二、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未依第28-5條第1項規定申請納管或提出工廠改善計畫者,應依法停止供電、供水、拆除。
三、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依第28-5條第1項規定提出工廠改善計畫經核定者,應輔導其改善,並定期對其實施稽查。
故,只要是105年以前既有未登記工廠,即可辦理特定工廠登記。使用年限:20年,從109年3月20日起算,用至129年3月19日。
也就是說,不在工業用地上的廠房,如在農地上的工廠,就是屬於未登記工廠,所有未登記工廠當中,符合工輔法第28-1條規定,屬於105年5月20日以前就存在之未登記工廠並且從當時在現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得依據第28-5條規定提出工廠改善計劃書,逐步輔導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依據工輔法第28-8條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事業主體,於該筆土地上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皆不受處罰。
故特定工廠登記之農地廠房的價值就在這裡,雖然土地依然是農牧用地,雖然建物依舊沒有使照,沒有權狀,但有了特定工廠登記核准函,就可以不怕斷水斷電及罰單。
故買賣特登工廠時,除了土地要移轉給買方外,建物(也許是未保存登記,則房屋稅籍)也要一併移轉給買方,而特定工廠登記之事業主體,也必須移轉給買方,讓買方能夠用這間已辦妥特定工廠登記之事業主體,能夠持續在該現址繼續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所以,必須買下這間公司。
倘若這家公司無法賣,一旦特定工廠登記註銷後,要再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時,往後申請工廠登記之事業主體,已不符合工輔法第28-1條規定之條件了。已無法辦理特登,就無法享有第28-8條之保障,就會面臨斷水斷電之風險。
所以如果要買特定工廠登記之農地廠房,除了農地及建物要移轉外,連同申請特登之公司也要一併移轉,才不會失去特登工廠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