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上路
作者:徐淑惠
捷成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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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國土計畫法》第 45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四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在縣市國土計畫2021年公告實施後四年,2025 年應公告實施「縣市國土功能分區」,新的國土管理制度正式上路。現立委提出修法草案,要求國土計畫展,國土計畫確定延展,也許2027 年再上路。
因此零星變更的申請案暴增,市面出現許多「土地變更專家」,國土計畫上路前,仍有機會進行變更,114年4月30日國土計畫實施後,不再辦理更正編定、變更編定。計畫後的分區,於111年11月制訂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使用情形(0x表),屆時土地使用,應依照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使用,由縣市國土計畫主管單位審查為原則,部分則由中央審查,國土計畫土地分成四大類取代現在的非都市土地;而劃設4種分區,19分類,未來土地由開發許可改變成使用許可,最主要改變的為非都市土地,也解決我國過去土地發展亂象。
變更使用地由變更後使用地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更改為應經審查同意,國土計畫體系後分區不得任意變更,國土保育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其餘地區由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可開發強度取決於分類下的強度規定,建蔽率、容積率像教於現行規定將全面下修、申請使用許可須繳交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未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劃區位跟規模將受到一定限制,一個整體性、政策性與目標性的計畫,作為後續政府,擬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的上位指導原則。該計畫重新檢視及規劃為國土保育、海洋資源、農業發展、城鄉發展4種地區,將促使我國土地的利用更為明確。
(一)加強國土保育保安
■ 劃設國土保育地區:將山脈保育軸帶、河川廊道、重要海岸及河口濕地等串聯起來,進行較嚴格的土地管制。
(二)加強農地維護管理
■ 劃設各類農業發展地區:提供糧食、農業有關的產製儲銷及居住使用,維護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業基礎設施。
(三)輔導農地違規工廠轉型
■ 實施後:訂定相關使用指導,地方政府掌握未登記工廠資訊,及擬定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及清理)計畫。對於零星、新增之未登記工廠,應優先拆除或恢復原狀;避免農業生產環境任意轉用,而具規模的產業用地納入管理。
(四)推動鄉村地區整體規劃
過去並沒有考量鄉村區特性及發展需求進行空間規劃,導致鄉村陷入環境窳陋、建築頹圮、沒落、人口流失的發展困境。
■ 實施後:依鄉村地區特性,按照「農業發展型」或「工商發展型」,將需求導入因應對策,使鄉村具備友善與優質的生活環境,進而讓鄉村人口穩定且持續發展。
(五)強化地方主導空間計畫
■ 實施後:以引導各轄內居住、公共設施之發展,將可減低投資不確定性與風險,創造雙贏之契機。且未來農業發展地區與城鄉發展地區的使用許可係由各地方政府核發,不需再送到中央審查,實現地方自主。
(六)尊重原民傳統文化
國土計畫涉及原住民族的土地時,將充分尊重及保存,針對原住民族特有部落發展及土地使用需要,可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土地之特定區域計畫,並就原住民族地區之相關等需求,規劃部落空間配置並指導其土地使用,以維護原住民族文化。
三、結語
土地是國家、社會發展根本。「全國國土計畫」將更有序地引導全國未來的土地空間發展成美好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