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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及租賃實務應用

202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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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及租賃實務應用

作者:黃煦詮律師 古雅軒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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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大學畢業後,應徵上台積店公司,透過與包租代管業者簽約,租到上班地點旁的套房,約定每月租金3萬元,押金支付2個月,租期自113101日至114930日共一年,入住後發生了下列事情,試問:

一、 入住一個月後,發現浴室有漏水情形,屢次跟包租代管業者溝通無效,小明可否自行去找房東出面理論呢?

二、 包租業在租約中約定1度電5元,須分攤電梯、樓梯燈即抽水馬達的公共電費,請問是否合理?

三、 租賃期間小明與小美交往同居該套房分攤租金,嗣共同出國旅遊1個月,旅遊期間小明將該套房轉租給同事小華暫住,是否有違反租約呢?

四、 小明與小美分手後,情緒低落鬱悶,多次試圖燒炭自殺,幸經鄰居發現阻止,沒有造成財物毀損或受傷,但是造成房東和代管業者緊張,請問有辦法請小明提前搬走嗎?

五、 租約到期後,包租業者到1141020日才通知小明不願續租或調漲租金,請問小明可以要求以原租約條件繼續承租嗎?

六、 小明租約到期後,主動搬走了,但是遺留一些舊的家具、衣物和意義不明的紀念品,請問出租人該怎麼處理?

例題分析

一、 包租代管業者,觀念上應區分為是§3 IV的代管業或者§3V的包租業,前者是受屋主委託管理,後者是指向房東承租並轉租的公司,小明如果簽約時,是包租業者擔任出租人與小明簽約,原則上租約僅拘束包租業與小明之間,小明無權自行請求房東出面解決問題。

二、 依最新「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明定,若是按度計費,每度電費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若非按度計費者,收取之每期電費總金額,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之每期電費總額。本件依照台電公司目前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夏月(61日至930)8.46元內,非夏月(101日至531)則在6.63元內,是本件包租業向小明收取電價尚未違法。至包租業對於公共設施的用電,應向台電申辦公共電費分攤至用戶電費後,才能據以向小明收取該電費。

三、 有關轉租是否合法,應該視租約是否有約定出租人同意轉租,依§9規定,需要事先經過出租人(包租業)書面同意,才可以轉租給小明,未經同意轉租他人,依規定屬於得終止租約事由。至於小美部份,依實務見解,基於共同生活關係,以家屬身分隨同居住於建物內之配偶及子女,為占有輔助人,目前實務也承認倫理上之同居人為占有輔助人,因此小美以占有輔助人身分同居分攤租金,非屬轉租。

四、 針對小明自殺行為,並未經民法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列為得終止租約之事由,原則上出租人無法提前終止租約,但鑒於自殺事件的嚴重性,可以預先在租約中擬定「惜命條款」,約定自殺行為得作為終止租約或者賠償之理由,且不以既遂或發生損害為限。

五、 租期屆滿後,如果出租人沒有「即時」表示不租的意思,就會變成不定期租約,收回房屋只能依照符合土地法§100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10的前提下,才能終止租約。所謂「即時」,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22號裁判曾闡明,若超過1個月才表示不租,已經來不及了,但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367號裁判意旨也表示,意思10日內都還算即時,至於德國民法§545則明定應於租約到期後2周內沒表示異議,則變成不定期租約,本件包租業遲至租約到期後20日才表示不續租,介於10日至30日之間,實務見解會考量一般交易觀念及雙方通訊聯絡方式,決定是否還來得及終止租約,倘若認定已經轉為不定期租約,則租賃條件只能照舊,不能單方調整租金或變更租賃條件。為了預防契約變成不定期租約,實務承認可以直接在租約中約定到期不續租等條款,或是在定期租約到期前,即可事先通知房客不願續租,避免變成不定期租賃契約。

六、 關於租約終止後遺留物之處理,依過往方式,出租人仍有保管之義務,或限期催告承租人領取後,以其他債權聲請強制執行時併聲請拍賣該遺留物,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12II特規定,如承租人經限期催告後仍不取回,即視為拋棄物由出租人逕行處理,故本件包租業可以限7日內請小名取回,逾期逕行處理並向小明請求處理費用。

※以上僅引用條號者,均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