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簽約注意事項
一、適用範圍
不動產賣方與仲介公司(或商號)訂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時,該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之內容仍可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意旨,或依內政部公告頒行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之內容,就個別情況與仲介公司(或商號)磋商合意而訂定之。
二、關於仲介業以加盟型態或直營型態經營時,在其廣告、市招及名片上加註經營型態之規定
(一)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紀業係加盟經營者,應於廣告、市招及名片等明顯處,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
三、有關委託銷售契約書之性質
目前國內仲介業所使用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有兩種,即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及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如屬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則有「在委託期間內,不得自行出售或另行委託其他第三者從事與受託人同樣的仲介行為」之規定,反之,則屬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依內政部公告頒行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之規定來看,該範本係屬專任委託租賃契約書性質。
四、有關服務報酬之規定
(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二)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服務報酬額度,應依內政部規定不動產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計收。其內容如下:
不動產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事宜如下,並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實施。
1、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或一個半月之租金。
2、前述報酬標準為收費之最高上限,並非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收費比率,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仍應本於自由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個別訂定明確之收費標準,且不得有聯合壟斷、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3、本項報酬標準應提供仲介服務之項目,不得少於內政部頒「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所訂之範圍,不包括「租賃」案件。
4、經紀業或經紀人員應將所欲收取報酬標準及買賣或租賃一方或雙方之比率,記載於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要約書,或不動產委託租賃契約書、要約書,俾使買賣或租賃雙方事先充分瞭解。
五、沒收定金之效力
依坊間一般買賣習慣,承買人支付定金後,該買賣契約視同成立,如承買人不買,出賣人得沒收定金並解除契約。
六、消費爭議之申訴與調解
因本契約所發生之消費爭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買方得向賣方、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房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再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