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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不動產所有權和占有關係之角力分析

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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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不動產所有權和占有關係之角力分析

作者:吳有道

學歷:東海大學法政雙碩士/博士

市話 : 04-26527095

手機 : 0983-663567

經歷:

1.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雙照顧問

2.曾任媒體記者/撰述委員/主筆

3.大學兼任教師/內政部審定教育訓練講師

4.專攻不動法律、繼承、贈與和稅務規劃等


壹、案情概要

    我們知道從事土地開發工作除應特別注意建築線問題之外,就是地上物的占有問題。

某甲三十年前,在神岡買下一塊建地,上面有間多年無人居住的破舊平房 (磚造平房、屋頂已坍塌,年久失修,毀損約三分之一)。當初甲購地時未載明包含其上之建物,該建物有稅籍和門牌,但未保存登記,該建物稅籍名義人乙,已死亡數十餘年,尚未辦理稅籍移轉。試問土地所有權人該如何排除其地上建物?

 

貳、本案爭點

 

該建物係屬有權占有抑或無權占有?占有人能否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叁、策略選擇

 

策略一、本案地上物只有稅籍、未作保存登記。所以,乾脆請怪手直接拆除之。

 

策略二、本案地上物無正當法律使用權源,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主張所有權人物上請求權、民§184侵權行為和民§179不當得利,訴請拆屋還地。

 

策略三、要求給付歷年租金後。然後,強制執行拍賣之。


 

肆、法律風險評估

 

一.  拆的風險係數

 

權利人有可能跳出來求償。不過,建物滅失了,原告須負舉證責任,舉證房子是被告拆的和房子的價值。假設拆了,被告上法院頂多也是損害賠償。反之,被告也可以主張求償租金。

 

二.  不拆的後遺症

 

權利人若出現了,修繕後搬進去住,此時請神容易送神難,土地所有權人最多要個土地租金,以後若要興建房屋,還得看對方臉色;對方還可能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萬一,參與都更他也是權利人之一喔。

 

伍、最優策略

 

為避免訟累和不可預知的法律風險,本案採策略選擇三,先寫存証信函要求有事實上處分權人--全體繼承人給付歷年租金。果不其然,對方無回應,遂向法院提支付命令,將本案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法院依土登§139條派員勘測後囑託地政機關暫編建號實行拍賣。再幫本案當事人(基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104條行使優先購買權,俟取得建物事實上處分權後拆除之。

 

陸、結論

 

   訴請拆除未經繼承和保存登記之房屋,應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被告當事人方屬適格,不得僅以現占有人為被告。不過,訴訟曠日廢時,若能暗中拆除,也不失為良策。由於稅籍是稅捐機關管轄的,非所有權人無法辦理註銷;另外,門牌是戶政機關管轄的,建物拆除後才能向戶政申請註銷。換言之,土地所有權人必須經法定程序取得稅籍後,才能擁有事實上處分權(建屋拆除和興建均屬之而獲解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