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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12.11.02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 在講甚麼?

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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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12.11.02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

在講甚麼?

台中市南屯區

特約地政事:吳耀宗

市話 : 04-24736213

手機 : 0935-775790

事務所:睿志地政士事務所

地址:台中市南屯區南屯路二段258-1號12樓

服務項目:買賣、設定、塗銷、繼承、贈與、共有物分割。

以下為函釋及法條內容

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其持有期間計算規定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

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當次交易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個人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一、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  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  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三)  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五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四)  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五)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六)  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七)  個人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八)  符合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按本項規定計算之餘額超過四百萬元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十。

二、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  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  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期間之規定,於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關係法令:

1.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2.11.02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

摘要:

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其持有期間計算規定

說明:

一、個人交易10511日以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4項規定,計算同條第3項各款持有期間及同法第4條之5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期間時,如屬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得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但經稽徵機關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不適用之。
二、前點所稱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指該房地連續發生2次以上(含當次)繼承或受遺贈而移轉所有權之情形。
三、第1點個人計算所得稅法第4條之5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期間時,得併計之期間,以同點規定各次被繼承人、遺贈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期間為限。

財政部於112.11.02做的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函釋,最可怕的地方:只要是105年以後,受贈或繼承取得的不動產再出售時都要課房地合一稅,取得成本都是以[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計算,白話文:時間拉長(稅率調降)但成本降低(用公告現值計算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