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動態

 產業動態 / 首頁

不動產繼承取得再出售之新舊制適用判斷(以自然人論)

2024/9/18

回上頁

不動產繼承取得再出售之新舊制適用判斷(以自然人論)

房地合一稅自10511日開始實施後,一般民眾只知道在105.1.1後購買的房子要課房地合一稅,在之前取得的要按舊制課土地增值稅與財產交易所得稅(房屋部分)

但是若為繼承取得,什麼情況要課房地合一稅呢? 什麼情況按舊制課稅?

以下以自然人,繼承一次為例來說明:

狀況一.

被繼承人A9031日購買不動產,後來繼承人B10483日繼承該不動產,又於11378日出售。

答案:適用舊制,因為繼承取得時間在105.1.1之前。

狀況二.

被繼承人A9031日購買不動產,後來繼承人B10683日繼承該不動產,又於11378日出售。

答案:新制或舊制可擇一有利申報,因為繼承取得時間在105.1.1之後,但被繼承人A是在之前取得。

狀況三.

被繼承人A10531日購買不動產,後來繼承人B11183日繼承該不動產,又於11378日出售。

答案:適用新制,因為原始取得時間在105.1.1之後,無舊制適用之問題。

補充說明:但因依照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函釋,因B為繼承取得,故AB之持有期間可合計,合計後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滿10年,(105.3.1~113.7.8),稅率降為20%。而非B取得至出售的期間(未滿2)來核算稅率45%

另因B之出售標的持有期間滿6年,若有符合自住房地優惠條件,也可採用優惠稅率,所得400萬內免稅,超過部分10%

實際情況可能有細節須釐清,建議向專業人士詢問為準

參考資料:財政部賦稅署函釋

法規名稱:

核釋納稅義務人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規定之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08 19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 令

一、納稅義務人1051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所得稅法4條之41項各款適用範圍,

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同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
(
)交易之房屋、土地係納稅義務人於10311日之次日至10412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
) 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41231日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10511日以後繼承取得。
二、 前點交易之房屋、土地符合所得稅法4條之5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者,納稅義務人得選擇依同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並依同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繳納所得稅。
三、 納稅義務人未依前點規定期間內申報,但於房屋、土地交易日之次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前依所得稅法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並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稽徵機關應予受理,惟應認屬逾期申報案件,依同法第108條之21項有關未依限申報規定處罰;該補繳之稅款,得適用稅捐稽徵法48條之1規定,

免依所得稅法108條之22項規定處罰及加徵滯納金。惟應依各年度1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四、 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二點規定選擇按所得稅法1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計算及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於房屋、土地交易日之次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前,

得向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申報,並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同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