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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不動產租賃契約應注意事項

202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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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不動產租賃契約應注意事項


作者:李宗瀚律師

學歷:台灣大學會計系學士

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公法學組碩士

經歷:向陽法律事務所所長(律師執業近 18


壹、 前言

關於不動產糾紛(買賣、租賃、借名登記,一直以來都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者必定會遇到的問題,尤以自西元 2000 年以來,我國不動產價格自谷底回升,一般民眾無論名下有無不動產,於日常生活中均無可避免地會遇到不動產相關法律問題例如:名下無自有房屋者,也會有租賃房屋的需求,因此筆者擬先自「不動產租賃契約應注意事項」開始,逐一就不動產相關法律問題為說明,期使本文能有拋磚引玉之效。


貳、 以筆者從事法律實務工作多年之經驗,較容易引起爭議而於簽


訂不動產租賃契約時應特別注意之事項如下:

一、 於租賃契約「特定」租賃標的,所謂特定是指,如果出租的是一筆大面積土地的其中某一區塊,那除了必須在契約上註明地號、「承租的面積」以外,還要把「租賃哪一個區塊」標示出來;又或者是出租套房,那除了必須在契約上註明建物的建號或門牌號碼、「承租的面積」外,必須把「租賃哪一間例如 A B 、或哪一層」標示或註明清楚。


二、 於租賃契約明確約定租金之數額及給付方式,盡量避免以「現金」方式收取租金。


三、 於租賃契約明確約定「租賃所得稅」由何方負擔,例如坊間出租人常會口頭與承租人約定,不得拿租約去申請社會住宅補貼、或是不得拿租約去申報承租人經營公司或商號之費用,否則如果出租人將來被補稅,承租人必須負擔出租人被補繳之稅金或罰鍰,但是類似這樣的約定如果沒有載明於租約,事後雙方往往各執一詞,徒增糾紛及困擾,因此出租人若有這種顧慮,建議直接將此約定之內容載明於租賃契約中。


四、 如果出租人介意承租人拿承租之房屋作自住以外之使用,務必於租約中載明「本租賃標的限於承租人『自住』,不得從事商業、宗教活動、或其他任何自住以外目的之使用;如有違反,視為承租人之重大違約,出租人得定 7 日之期間催告承租人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出租人得逕行終止租賃契約」。


五、 對於承租人違背租賃契約義務、或以違背法令或約定方式使用租賃物者,約定應賠償懲罰性違約金。


六、 於租賃契約明確約定「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至、或本合約經合法終止,但承租人逾期不搬時,承租人應按月支付多少數額之『懲罰性違約金』;且承租人同意出租人於前段情形發生時,得逕行開鎖進入租賃房屋,並將所有承租人置於租賃房屋內之物品視為廢棄物處理,承租人絕無異議」,以避免實務上常見之「承租人積欠租金金額達二月以上時,出租人雖已對其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但必須等到『訴訟結果勝訴確定且聲請強制執行,由民事執行處人員將租賃房屋點交予出租人』時,出租人才能實際收回租賃房屋並重新作有效利用」。


七、 可以考慮委請公證人公證租賃契約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之約款,使承租人逾期不繳納租金、或租期屆滿不返還租賃之不動產時,得依《公證法》第 13 條規定,以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向該管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承租人之財產、聲請返還租賃物,如此可直接跳過訴訟階段而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避免訴訟階段的曠日廢時。


八、 於商辦或豪宅租賃,由於每月租金較高,可以考慮由承租人事先開立「以承租人為發票人,金額為每期(月)租金、發票日為每期(月)應給付租金之末日」,一年、或二年期之支票(與租賃期間相當)予出租人,如此倘日後雙方就承租人是否合法提前終止租約有爭議時,出租人還是可以按期(月)將各期支票存入自身銀行帳戶提示,避免因訴訟久懸不決而影響原本按月可收取之租金;但要注意簽訂租賃契約前,要先打去支票的付款銀行照會發票人之票據債信是否正常,以免收到俗稱的「芭樂票」。


參、 結論


以上係本人根據自身執業經驗,針對常見之租賃糾紛、就目前坊間定型化租賃契約所不足之處,建議應於租賃契約明確約定之項目,惟限於本文篇幅,並無法窮盡將所有不動產租賃可能遭遇到的問題一一列舉,故若租賃標的價值不斐、或每月租金數額高者,建議讀者仍以事前先委請專業律師審閱或擬定客製化之不動產租賃契約為宜。